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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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許文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烱立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0,77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1萬1,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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