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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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楊○○

被告 楊文政 住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0鄰德育路000○

(○○○○○○○)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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