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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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楊○○
被告 楊文政 住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0鄰德育路000○
(○○○○○○○)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