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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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正選任辯護人楊榮富律師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輔佐人 張暘谷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宇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張宇正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為脫免刑責而逃亡之或然率甚高,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