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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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傅雲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