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俊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俊杰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慮及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規避日後審判之進行而有逃亡之可能性,已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之原因,為確保本案審判之順利進行,應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7月5日予以羈押,並於100年10月5日延長羈押2月,再於100年12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李俊杰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加重強盜罪,而被告業已自白攜帶兇器強盜之犯行,並經證人呂清福對其犯行指證綦詳,復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為逃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因而無法確保被告日後全程參與程序。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本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被告亦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自101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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