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64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4日總字第0980088757號函在卷可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