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樹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樹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樹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本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保工字第38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100年7月4日投埔警偵字第1000009794號函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6日桃檢朝露100助586字第056013號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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