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被告丁○○住臺北市
戊○○住同上
居新莊市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麟 律師被告丙○○住臺北縣
居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