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張宇正選任辯護人楊榮富律師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輔佐人 張暘谷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宇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宇正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可能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具羈押之原因,為確保本案日後之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予以羈押,並於100年
7月22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而被告初在輔佐人所開設位於臺南之飲料店工作,嗣後至台中做工,旋即離職,期間被告亦甚少返回南投,足見被告居無定所,然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甚有可能為逃避刑罰執行而逃亡,因而無法確保被告日後到庭參與程序,此對審理過程甚為不利。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被告亦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自100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