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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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告 陳家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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