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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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被告 呂雪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明專利轉讓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發明專利轉讓契約不存在,及辦理變更或移轉如附表所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