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劉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金華國小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