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告 劉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金華國小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健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