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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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96號
聲請人 黃蕙霜
送達代收人 張淵森 律師
訴訟代理人張淵森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
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8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
局裁定),分別有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居住權、第16條
訴訟權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依同法第
43條第1項聲請暫時處分。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
,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末按,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
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得否受理,應依上
開大審法之規定。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
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僅以確定終局裁定致聲請人無法上訴第三審為
由,即遽認其訴訟權遭受嚴重侵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
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四、綜上,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不受理,
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