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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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