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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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告 楊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寶勝 、 侯毅群 、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怜瑄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楊蘭芬
146萬7,591元
1萬5,553元
陳素如
546萬5,057元
5萬5,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