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零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叁仟伍佰零貳元│聲請支付命令時繳45元,視││││為起訴時再補繳83457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佰柒拾伍元│聲請支付命令時繳234元郵票││││視為起訴時繳390元郵票,判││││決確定後退還249元郵票。│├────────┼─────────────┼──────────────┤│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合計│捌萬肆仟零壹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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