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耀南 訴訟代理人 康美容
陳右唯 律師 溫文昌 律師複代理人 曹宗彜 律師參加訴訟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戊○○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李秋瑩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
蔣志明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被告丁○○○
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六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被告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五號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及被告庚○○之聲請,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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