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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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
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訴訟代理人  許琴筑
被   告  簡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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