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熾昌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
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
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管理公寓大廈門牌號碼屏東縣○○鎮
○○路○○○巷○○號建物(○○○鎮○○段173建號,下稱系爭建物
)1樓及地下室之公共區域內面積約6,000平方公尺(以實際測量
面積為準)之違建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建物1樓及地下室之公
共區域返還原告。查系爭建物登記層數共7層,第一層面積595.6
0平方公尺、地下層面積847.78平方公尺,其基地坐落於屏東縣
○○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47萬4,366元【計算式:12000元×(595.60+847.78)平方公
尺÷7層=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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