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賴俊明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相 對 人  鄭賴美英
       郭賴菊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
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
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號、43
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即本院104年
度潮補字第121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
其為中低收入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佳冬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核准日期及文號104年1月6日屏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0號
)以為釋明(本院卷第9頁),亦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屏東分會提出准予扶助審查表及法律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
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在卷可按。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
,足見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另聲請人釋
明其向相對人請求拆屋還地之證據,業提出土地謄本、屏東
縣佳冬鄉公所私有耕地租賃契約變更登記通知書、續約證明
書各乙紙及照片13張(見本院卷第10至25頁)為憑,由形式
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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