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被   告  黃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間某日,透過先前服刑
時於監獄內之教誨師 戴素貞黃汨心 等人介紹,認識被害人
0000-000000(下稱A女,當時34歲、成年人)後,2人即開
始以電話及簡訊密切聯繫。嗣於103年3月15日,黃國泰以有
重要東西欲交予A女觀看為由,接連撥打電話邀約A女至其位
於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3租屋處,A女遂委由友人賴
郁雯陪同前往,於同日晚間10時37分許,A女抵達被告前開
租屋處樓下附近並要求 賴郁雯 於該處暫時等候後,即與被告
上樓進屋,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聊天時突然關閉
屋內電燈,上前緊抱住坐在椅子上之A女,且不顧A女掙扎,
仍強行將A女拖至床邊而壓制在床上,並脫去A女之衣褲,其
問因A女表示不願意及掙扎反抗,被告又徒手毆打A女臉部,
及以右前臂壓住A女之脖子,對A女脅迫稱:「你如果不配合
,我會做出讓你想像不到的事情」等語,致A女呼吸困難且
無法反抗後,被告即以手撫摸A女之胸部及身體,親吻A女之
胸部及臉頰,並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抽動,雖一度因A女
表示欲如廁,而將A女放開,惟待A女上完廁所,被告復接續
將A女強拉至床上,親吻A女之胸部,以手撫摸A女之下體,
並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之方式,被告即以此等強暴、脅迫
之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並致A女受有右眼角挫傷
及頸部發紅等傷害。被告上揭強制性交行為,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47號判決,依對於女子以強暴、
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上訴,復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侵上訴字第21號判決上訴駁
回。而A女因犯罪行為被害申請之性侵害補償金,業經原告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補償A女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並經原告於104年7月30日如數支付予A女
,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刑事判決不實,又被告是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無
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03年度補審字第78號
決定書、支付收據、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屬
實。
(二)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
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人
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因本件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侵上訴
字第21號判決上訴駁回,嗣被告未再上訴而告確定之情,為
被告所自承。雖被告辯稱刑事判決不實云云,惟觀諸被告對
A女上開行為之事實及證據,業經上述本院103年度侵訴字
第14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第21號
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有強制性交之犯意,且被告於刑事案
件中之辯解,亦經前開刑事判決一一駁斥,有上開刑事判決
在卷可考,足徵被告為本件之犯罪行為人無訛。是原告請求
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要屬有據,堪以採信。
(三)至於被告辯稱其無力清償,惟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
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有求償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就被害人之犯罪行為既經認定,原告並已支付犯罪
被害補償金予被害人,依法被告即應於補償範圍內負清償之
責,是被告抗辯其無力清償,即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法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