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桂猛
相 對 人 李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由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5974號受理執行中,就上開執
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按為104年度六簡字
第351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主張其有按月支付租金,並提出郵
局匯款單、存摺影本等為證。惟依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
行名義(本院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書
)之主文第二項記載,「被告(即聲請人)應給付原告(即
相對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及應自國一0四
年四月十六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陸元。
」經比對聲請人之匯款單及相對人之存摺影本,聲請人
於104年7月9日匯款32,178元予相對人(留言欄註明:
104年5、6、7月租金)、又於104.8.31、104.9.30、
104.10.28、104.11.27日各匯款1萬元予相對人(留言欄
依序註明:104年8、9、10、11月之租金)。因上開判決
書主文係記載聲請人應自104年4月16日起按月給付相對人
10,726元,故聲請人於104年7月9日匯款32,178元應係支
付104年4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共3個月之租金;而聲
請人8月份匯款1萬元,顯係支付104年7月16日起至104
年8月15日之租金,然尚欠726元;聲請人9月份匯款1萬
元,係支付104年8月16日起至104年9月15日之租金,然
尚欠726元;聲請人10月份匯款1萬元,係支付104年9月
16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之租金,然尚欠726元;聲請人11
月份匯款1萬元,係支付104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11月15
日之租金,然尚欠726元。而聲請人至此未再匯款,故仍有
同年11月16日起至11月30日止半個月租金5,363元(10726
÷2)未付,故聲請人尚欠相對人8,267元(【7263】
+5,363=8,267元)之租金未付,應可認定。聲請人既仍
有上開金額未清償,相對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應無不當,是
本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