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林鍾杏雪
訴訟代理人  林淯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
經兩造到場但調解不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
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