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О號
原告丙○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六一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按:本案被告被訴係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其餘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部分,因未經有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查公訴人認與原起訴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之就此部分,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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