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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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莊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承亞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300元
(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所在樓層之課稅現值為基準;見補
字卷第14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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