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王慧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三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