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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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景隆 、 蔡禕祜 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0日103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58,160元(計算式:2.8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92,200元/平方公尺=258,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