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淇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明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 林芥胤 即 林汶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
字第13306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