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林
  好、 林菊賴林英 (均為 林傳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5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