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黃國智 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8,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