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樹德魏實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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