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立臺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李百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