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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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5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翔偉

黃智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796號、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113年度偵字第30638號、113年度偵字第30773號、113年度偵字第31775號、113年度偵字第31850號、113年度偵字第33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翔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毀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智祥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6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翔偉、黃智祥、 張裕銘 (另由本院審理中)如附表所示各別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法,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逃逸。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陳翔偉於民國113年4月3日16時27分許,在 新北市 ○○區○○○路0段0巷0號4樓,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木棍破壞 藍妏萱 住處(地址詳卷)之鐵門下方鐵條,致該鐵條變形、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藍妏萱。

三、案經藍妏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暨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附表所示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陳翔偉、黃智祥(下稱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1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7796卷第96至103頁、偵31775卷第185頁、偵24708卷第181頁、偵30638卷第173頁、本院卷第156、215、229、232頁),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徵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翔偉所為,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黃智祥所為,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陳翔偉就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尚有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條款;就附表編號5、7之犯罪事實,尚有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款,公訴意旨雖雖有漏載,惟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對被告之防禦權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陳翔偉與被告黃智祥間,就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翔偉與同案被告張裕銘間,就附表編號2、3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翔偉與同案被告 盧剛祖 間,就附表編號4、5、7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陳翔偉所犯上開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黃智祥所犯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本案竊盜犯行,被告陳翔偉另有為毀損之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實有不該;兼衡其等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被告陳翔偉自陳:高中肄業、已婚、要扶養2個小孩;被告黃智祥自陳:高中肄業、未婚、從事水電、要扶養父母之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31頁),暨其等坦承之犯後態度,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及主文攔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翔偉所犯毀損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翔偉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黃智祥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與被告2人本案所犯前述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依據前述說明,俟被告2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犯罪工具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被告2人本案犯行所使用之犯罪工具,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未滅失,本院考量上開物品並非法律明定不論所有權歸屬均應予沒收之違禁物,縱予宣告沒收,所得之預防效果亦甚微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犯罪所得沒收:

 1.經查,被告2人竊得如附表「失竊財物」欄所示所示之物,均核屬被告2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俱未實質發還各該告訴人且未扣案( 愛馬仕 手錶1支除外,詳下述),被告陳翔偉並就其等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分配供承在卷(見偵17796卷第97至99、102頁),故分別就其等所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主文」欄內宣告沒收,並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如附表編號6「失竊財物」欄所示之愛馬仕手錶1支,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30638卷第5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偵查起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卷宗簡稱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796號卷

偵17796卷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卷

偵24708卷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638號卷

偵30638卷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773號卷

偵30773卷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775號卷

偵31775卷

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850號卷

偵31850卷

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163號卷

偵33163卷

8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卷

審易卷

9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57號卷

本院卷

【附件二】

壹、供述證據        

⒈被告【黃智祥】

①113.03.01警詢(偵17796卷第7至12頁)

②113.06.18偵訊【以證人身分具結】(偵17796卷第95至103頁、偵24708卷第271至279頁、偵30638卷第183至191頁、偵30773卷第49至57頁、偵31775卷第193至201頁、偵31850卷第53至61頁)

③113.04.23警詢(偵24708卷第71至73頁)

④113.04.24警詢(偵24708卷第75至79頁)

⑤113.05.31警詢(偵31775卷第17至20頁)

⑥113.05.31偵訊(偵31775卷第183至187頁)

⑦113.09.04準備(審易卷第175至178頁)

⒉被告【陳翔偉】

①113.03.02警詢(偵17796卷第13至18頁)

②113.06.18偵訊【以證人身分具結】(偵17796卷第95至103頁、偵24708卷第271至279頁、偵30638卷第183至191頁、偵30773卷第49至57頁、偵31775卷第193至201頁、偵31850卷第53至61頁)

③113.04.23警詢(偵24708卷第45至47頁)

④113.04.24警詢(偵24708卷第49至55頁)

⑤113.04.24警詢(偵24708卷第57至58頁)

⑥113.04.24偵詢(偵24708卷第177至181頁)

⑦113.05.27警詢(偵30638卷第13至14頁、偵31775卷第21至22頁)

⑧113.05.28警詢(偵30638卷第15至23頁、偵31775卷第23至31頁)

⑨113.05.28偵訊(偵30638卷第171至175頁)

⑩113.05.07警詢(偵30773卷第7至10頁)

⑪113.05.07警詢(偵31850卷第5至8頁)

⑫113.04.13警詢(偵33163卷第7至9頁)

⑬113.09.04準備(審易卷第175至178頁)

⑭114.04.25準備(本院卷第155至174頁)

⒊被告【張裕銘】

①113.04.23警詢(偵24708卷第65至68頁)

②113.06.25偵訊【以證人身分具結】(偵24708卷第353至357頁、偵30638卷第201至205頁、偵30773卷第73至78頁、偵31775卷第211至215頁、偵31850卷第69至74頁)

③113.05.1警詢(偵30638卷第35至39頁、偵31775卷第41至45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0638卷第81至87頁、偵31775卷第47至53頁)

⑤113.09.04準備(審易卷第175至178頁)

⒋告訴人【 賴冠良

①113.02.18警詢(偵17796卷第19至21頁)

⒌告訴人【 劉宗龍

①113.03.23警詢(偵24708卷第85至87頁)

⒍告訴人【 黎語歆

①113.03.25警詢(偵24708卷第89至91頁)

⒎告訴人【 徐章超

①113.04.12警詢(偵24708卷第93至95、209至211、301至303頁)

⒏告訴人【 蘇家賢

①113.04.13警詢(偵24708卷第97至99、213至215、305至307頁)

⒐告訴人【 姜仁村

①113.04.30警詢(偵30638卷第29至31頁、偵31775卷第33至35頁)

②113.05.08警詢(偵30638卷第33至34頁、偵31775卷第37至38頁)

⒑告訴人【 林至正

①113.03.02警詢(偵30773卷第11至13頁)

⒒告訴人【 沈永欽

①113.05.03警詢(偵31850卷第9至11頁)

⒓告訴人【藍妏萱】

①113.04.03警詢(偵33163卷第11至13頁)

⒔證人【盧剛祖】

①113.04.23警詢(偵24708卷第59至63、203至207、295至299頁)

⒕證人【 林志軒

①113.04.24警詢(偵24708卷第81至84頁)

⒖證人【 黃國庭

①113.05.05警詢(偵30638卷第41至43頁、偵31775卷第55至57頁)

②113.05.07警詢(偵30638卷第45至46頁、偵31775卷第63至64頁)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30638卷第89至91頁、偵31775卷第59至62頁)

⒗證人【 唐曉琪

①113.05.07警詢(偵30773卷第15至16頁)

貳、供述以外之證據

一、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796號卷(下稱偵17796卷)

 ⒈監視器畫面(偵17796卷第23頁)

 ⒉告訴人【賴冠良】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7796卷第33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796卷第3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照片(偵17796卷第37至4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17796卷第7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偵17796卷第89至90頁)

二、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卷(下稱偵24708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報告(偵24708卷第17至42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刑案黏貼用紙(偵24708卷第101至130、223至233、315至32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4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翔偉;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偵24708卷第131至13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708卷第13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4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翔偉;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偵24708卷第139至14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4708卷第143頁)

 ⒌陳翔偉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4708卷第15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偵24708卷第187至189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4708卷第283、365頁)

三、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638號卷(下稱偵30638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3年5月6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黃國庭】(偵30638卷第47至53頁、偵31775卷第65至7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638卷第53頁、偵31775卷第71頁)

 ⒉贓物認領保管單(偵30638卷第55頁、偵31775卷第39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3年5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翔偉;執行處所: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20巷1弄口】(偵30638卷第59至6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638卷第63至6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3年5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陳翔偉;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偵30638卷第73至7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638卷第77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偵30638卷第93至160頁、偵31775卷第91至161頁)

 ⒍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唐曉琪】(偵30638卷第161頁、偵31850卷第31頁)

 ⒎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詳細資料表【車主:唐曉琪】(偵30638卷第163頁、偵30773卷第29頁)

四、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773號卷(下稱偵30773卷)

 ⒈113年4月9日新北警鑑字第113065508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偵30773卷第17至18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照片(偵30773卷第19至28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30773卷第61頁)

五、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775號卷(下稱偵31775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3年5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黃智祥】(偵31775卷第75至8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638卷第79頁)

六、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850號卷(下稱偵31850卷)

 ⒈沈永欽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偵31850卷第13頁)

 ⒉刑案照片(偵31850卷第19至30頁)

七、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163號卷(下稱偵33163卷)

 ⒈案名照片(偵33163卷第15至19頁)

八、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87號卷(下稱審易卷)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白保字第1015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7、127頁)

 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紅保字第2066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9、129頁)

 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紅保字第2623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1、131頁)

 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白保字第1941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3、133頁)

 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白保字第1943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5、13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15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審易卷第143至145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轄內姜仁村財物遭竊案現場照片(審易卷第147至161頁)

 ⒐姜仁村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審易卷第163頁)

 ⒑姜仁村住宅遭竊案證物清單(審易卷第165頁)

 ⒒113年4月29日新北警偵淳字第1130429003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審易卷第167頁)

 ⒓113年6月24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232835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審易卷第169至170頁)

 ⒔97年9月10日北縣警鑑字第09701204726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鑑驗書(審易卷第171至172頁)

 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白保字第2546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79頁)

 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白保字第3569號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83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審易卷第189頁)

  

【附表】

編號

起訴案號/移送分局

涉案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對象

失竊財物

行為態樣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7796號/板橋分局

陳翔偉、黃智祥

113年2月18日20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告訴人賴冠良

客廳紅色小豬撲滿約3萬6000元、臥室黑色側背包1個(內有現金1000元、健保卡2張、身分證2張、機車行照、記憶卡、鑰匙1串)

黃智祥破壞門栓侵入住宅行竊,陳翔偉在樓梯間把風

陳翔偉共同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豬撲滿壹個、新臺幣參萬柒仟元、黑色側背包壹個、健保卡貳張、身分證貳張、機車行照壹張、記憶卡壹張、鑰匙壹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智祥共同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

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板橋分局

陳翔偉、張裕銘

113年3月23日19時20分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告訴人劉宗龍

筆電1台、行動電源1個、黑色藍芽耳機1組(價值共約3萬元)

陳翔偉以木棍破壞大門侵入住宅行竊,張裕銘把風

陳翔偉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電壹台、行動電源壹個、黑色藍芽耳機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板橋分局

陳翔偉、張裕銘

113年3月24日18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6樓

告訴人黎語歆

筆電1台、錢包1個、車鑰匙1副、腰包1個,價值共約4萬元

陳翔偉以鐵條破壞大門侵入住宅行竊,張裕銘把風

陳翔偉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電壹台、錢包壹個、車鑰匙壹副、腰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板橋分局

陳翔偉、盧剛祖(另案偵辦中)

113年4月12日13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

告訴人徐章超

戒指2枚、手錶2支價值共計6萬元

以不詳方式破壞門扇侵入住宅行竊

陳翔偉共同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戒指貳枚、手錶貳支由陳翔偉、盧剛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5

113年度偵字第24708號/板橋分局

陳翔偉、盧剛祖(另案偵辦中)

113年4月12日15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告訴人蘇家賢

金飾1批及現金10萬元,價值共計約60萬元

同案被告盧剛祖手持利剪破壞告訴人住處鐵窗共同侵入住宅行竊

陳翔偉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飾壹批及新臺幣壹拾萬元由陳翔偉、盧剛祖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6

113年度偵字第30638、31775號/土城分局

陳翔偉、黃智祥

113年4月21日14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告訴人姜仁村

金色豬公(內有約2萬元)、紅包袋(內有3萬8000元)、勞力士手錶1支、愛馬仕手錶1支、鑰匙1串、機車行照

由陳翔偉徒手將告訴人住處後門旁窗戶螺絲轉開,由黃智祥將鐵窗拉起來讓陳翔偉爬進屋內開門,兩人共同侵入住宅行竊

陳翔偉共同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智祥共同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色豬公壹個、新臺幣伍萬捌仟元、紅包袋壹只、勞力士手錶壹支、鑰匙壹串、機車行照壹張由陳翔偉、黃智祥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7

113年度偵字第30773號/板橋分局

陳翔偉、盧剛祖(另行簽分偵辦)

113年3月1日14時許

新北市○○區○○街0號4樓

告訴人林至正

現金1萬1000元、皮夾1個(含台胞證1張、銀行金融卡2張)

由陳翔偉以木棍開門進入屋內行竊,同案被告盧剛祖幫忙搬運陳翔偉所竊得物品,並朋分財物5000元

陳翔偉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皮夾壹個、台胞證壹張、銀行金融卡貳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度偵字第31850號/中和分局

陳翔偉

113年5月3日15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

告訴人沈永欽

土地公金牌及金吊墜2個(價值共計約2萬元)、零錢筒及錢盒(內有約3000元)

由陳翔偉以不詳方式撬開鐵窗後進入屋內行竊,竊得左列金飾後,交與同案被告張裕銘變賣銷贓,獲得價金2萬多元,並朋分財物1000元與張裕銘(張裕銘所涉贓物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辦)

陳翔偉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土地公金牌及金吊墜貳個、零錢筒壹個、錢盒壹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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