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告 曾昱翔
被告 廖久揚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