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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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建成
籍設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宜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伍包及其外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捌包及其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成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2年6月7日8時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弄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1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一段227巷3弄口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及針筒1支、吸管3支、夾鏈袋1只,經警於同日18時15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213),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於112年9月11日4、5時許,在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6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弄00號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及電子磅秤1個,經警於同日10時56分許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TA0000000),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6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上開犯行㈠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1扣案物經送鑑驗,其中扣案之粉末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淨重3.77公克,另扣案之晶體部分,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總毛重8.1478公克;被告於前開犯行㈡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2扣案物經送鑑驗,其中扣案之粉末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總淨重1.3公克,另扣案之粉塊狀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總淨重2.66公克,另扣案之晶體部分,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總毛重10.4245公克,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2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海洛因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海洛因2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海洛因2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自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書
備註
1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3.8公克,取樣0.03公克檢驗,驗餘淨重3.77公克)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8.1569公克,取樣0.0091公克檢驗,驗餘總毛重8.1478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0913069號函暨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590號鑑定書(毒偵417卷第45、62頁、聲沒卷第4、6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417號、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
2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1.33公克,取樣0.03公克檢驗,驗餘總淨重1.3公克)
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2.7公克,取樣0.04公克檢驗,驗餘總淨重2.66公克)
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0.4307公克,取樣0.0062公克檢驗,驗餘總毛重10.4245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20927061號函暨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270號鑑定書(毒偵626卷第25頁反面、43頁、聲沒卷第8、10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62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