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正陽
被 告 林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夢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正陽
被 告 林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