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海景 天下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義雄
訴訟代理人  江龍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郭莉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具狀被告郭莉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莉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雖以「郭莉
莉」為被告,惟未提出年籍、身份證字號,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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