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詩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八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淨重貳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詩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再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八號);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合計淨重二.二八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市○○街○○○○○號五樓為警查扣其持有之結晶粉末四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為合計淨重二.二八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89)陸(一)字第八九0六三七二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五四二號偵查卷宗第四十三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