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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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溫郎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0號、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第一一四六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五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淨重壹點捌陸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溫郎因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0號、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第一一四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北市○○○路○段○號四樓為警查扣其持有之結晶粉末二包,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為合計淨重一.八六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89)陸(一)字第八九0六九六九三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