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四九號
聲請人翔雲電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東森 媒體科技股份有│寶島商業銀行 松山 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玖仟伍佰捌拾玖元│CA九八四九九二││││限公司│行│││九││├─┼─────────┼─────────┼───────────┼────────┼────────┼──┤│2│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寶島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壹萬零捌佰壹拾伍│CA九八四九九四││││限公司│行││元│九││├─┼─────────┼─────────┼───────────┼────────┼────────┼──┤│3│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寶島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貳仟伍佰柒拾柒元│CA九八四九八九││││限公司│行│││八││├─┼─────────┼─────────┼───────────┼────────┼────────┼──┤│4│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寶島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肆仟玖佰叁拾伍元│CA九八四九九一││││限公司│行│││七││├─┼─────────┼─────────┼───────────┼────────┼────────┼──┤│5│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寶島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肆仟壹佰肆拾捌元│CA九八四九八九││││限公司│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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