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民權西路口,經警當場查獲,並起出乙○○之機車駕駛執照一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八十六年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復因強盜案件,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刻正由本院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罪行,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銘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