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