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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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皆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