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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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珮朕

視同上訴人 彭筱喻

彭惠麗

彭淑敏

彭惠杏

彭筱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寶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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