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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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09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張孟麟 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伍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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