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74號
原告 陳清玄
法定代理人 李姿瑩
陳勝鴻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命原告提出被告 陳釋子 的住所及其父母的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