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852號聲請人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玲 如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當事人欄誤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鄧玲如 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依此登報,亦將法定代理人 鄧如玲 誤載為「訴訟代理人」,是以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登報之內容,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部分記載有誤,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4月25日│48,960元│0000000││││司鄧玲如│屯分行│││││├──┼─────────┼─────────┼──────┼──────┼──────┼──────┤│002│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4月25日│23,760元│0000000│聲請人事後尋│││司鄧玲如│屯分行││││獲支票,並具││││││││狀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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