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委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459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書刊拾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委賓因犯製猥褻物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1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確定,並於102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色情書刊10本(詳101年度保管字第465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色情書刊10本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而刑法第40條第2項關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則為上述沒收從刑須依附於主刑存在原則之例外規定。再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
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等屬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第98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5058號判決要旨參照);另參照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復參酌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觀之,是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情形,亦即指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而言。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委賓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
1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0月25日確定,102年10月
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19135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459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扣案之色情書刊10本係被告販賣猥褻文字、圖畫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供犯前揭妨害風化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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