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天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伍點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101年7月29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號前實施盤查而查獲被告何天義,並自被告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5.59公克,施用毒品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1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繕為「第40條後段」,應予更正)、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塊狀物4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5.62公克、純度39.57%、純質淨重
2.2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5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11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再本件被告何天義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828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毒抗字第12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被告何天義經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82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128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2年9月26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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