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浚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簽結,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後,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鑑定書可佐,是上開扣押物屬違禁物無訛,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7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
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於102年6月2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科博之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行政簽結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9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可憑。惟本案所扣得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可憑(名稱、數量、鑑定機關均如附表所示),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保管字號│查扣物品種類、數量│鑑定機關│備註│├──┼──────┼──────────┼───────┼───────┤│1│102年度安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行政院衛生署草│102毒偵1814號│││字第283號│命1包(送驗淨重0.451│屯療養院102年7│││││5公克,驗餘淨重0.450│月3日草療鑑字│││││6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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